第一九四章 《巴达维亚合约》(第3/3页)

协议内如如下:

一、汉洲与东印度公司之间将于1641年12月24起,双方结束一切军事行动,不得再行攻击对方船只和据点。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无条件释放战争期间俘获的所有人员,并发还战争期间被俘获人员的个人财物和随身物品。

二、东印度公司尊重汉洲据有整个汉洲大陆及其附属岛屿的权益,承认汉洲据有原葡萄牙人殖民地——帝力城的合法权益,沿帝力城至新民堡(今印尼帝汶岛的伯西卡马镇)一线以东地区亦享有特殊利益。

三、汉洲尊重东印度公司在整个东印度群岛的特殊利益,并承诺不得在帝汶岛以外其他东印度群岛再行设立据点。(东印度群岛范围,帝汶岛以北,威远岛(新几内亚岛)以西,菲律宾棉兰老岛以南,马来半岛、苏门答腊岛以东广大区域岛屿)

四、东印度公司开放其所属据点和势力范围内市场与汉洲,并承诺对汉洲过往船只(需经停港口允许)提供必要的补给和停靠休整。汉洲亦同时将其所属领地和汉洲大陆市场开放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对方的货物、人员,以及金融流通。

五、汉洲承诺不再对东印度群岛各土邦王国售卖各类武器,并停止资助一切反对荷兰东印度公司之地方势力和暴乱势力。

六、双方互相在对方领地设立代表处,以便能进行互信沟通。

七、双方对各自领地内的对方属民均有保证财产和人身的安全的义务,若触犯对方法律,必须在对方代表处官员见证下,方能进行公正审判。

八、缔约双方均有权利在对方领地和所属势力范围内建立商号、货栈,以及其他各类商用设施,双方不得刻意阻拦,并有义务确保对方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九、缔约方与第三方处于交战状态时,另一缔约方必须严守中立。同时,缔约方不得针对彼此再行与第三方定立联盟性质的协议。

十、此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双方无有异议,自动续期三年。

汉洲首席和谈代表栗仁昌在和平协议上签字后,不做耽搁,立刻坐飞鱼船返回汉洲本土,呈送给大统领齐天,以做最后批复,使之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