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章 质问,结果正义VS程序正义!(第2/3页)

沈翔再次发问。

苏白回复:“是的。”

“那么传播污秽视频,是由动播进行的,王博作为公司的实际人,明显的知道这件事情,对此他做了什么?”

“换句话问:他有没有做出什么控制?”

这个问题才是本次庭审案件的核心问题。

做出控制!

等同于说,从侧面印证了王博的主观行为。

王博是不是放任动播传播污秽视频,这个才是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之一。

苏白开口:“这个需要请我方当事人进行回答。”

“好的。”

沈翔发问的方向转到了王博身上。

“请问被告方当事人王博,你是否‘放任’了污秽视频的传播,在你知晓以后,是否进行了控制的行为?”

“是的,我进行了控制的行为。”

“能不能进行简单的谈谈,大致的聊一下,你是怎么进行控制行为的,在什么时间点知道的这件事。在什么时间决定控制的。”

“可以,我知道这件事情,是在半年前吧,那个时候动播的流量涨的很迅速,我很开心,就查了一下是什么原因,后面是得知了原来用户喜欢用动播观看污秽视频。”

“当时我就对这件事情进行了制止和控制。”

“你当时主要的控制方法是什么?”

“主要的控制方法是用少量的人工进行审核,并且利用后台的程序进行检测。”

“可是根据数据显示,动播的污秽视频文件数量高达上万,人工审核加上后台的程序进行检测,能够规避的了这一情况吗?”

“规避不了。”

“为什么?能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

“因为人工审核是具有限度的,我们只能够保证,发现一个规避一个,关于这一点,检方可以进行询问我们的审核员,我们的审核模式就是发现即处理。”

“但是动播的用户太多了,观看的视频也太多了,我们处理不了那么多。”

“那么为什么不加大人工审核的力度?”

“因为公司的收益不好,要控制人力成本。”

“那你说的后台检测程序呢?这一点也不能进行规避吗?”

“可以,但是能检测出来的数量很少,我们只能说发现了就肯定停止进行传播,不能说完全规避。”

公诉人继续开口询问:“不能完全规避,为什么不尝试着公司转型……?”

“因为我们公司就是做这个的,没有技术支撑,不能够转型……”

“造成了传播的事实,你是否承认?”

“是。”

“那么你们公司没有完全的规避这一行为,你是否承认?”

“是,我承认我们公司没有做到完全的规避。”

“对此,我还有一点疑问,那就是我们通过搜索发现动播搜索加污秽等词语,远远大于其他播放器,其他播放器是怎么做到屏蔽的?”

“你们播放器为什么没有做到这种搜索屏蔽?”

“这一点是因为动播的用户量大,而其他播放器的用户量相对来说比较小。”

“检方可以试着从某聊天软件中试着搜索,或者是从某交友软件中试着搜索他们的用户量和我们相当,但是他们的搜索数量要远远大于我们。”

王博把话题又拉到了“友商”的身上。

沈翔默默的听着,没有再继续询问,只是点了点头,开口:“好的,谢谢你的配合。”

沈翔询问完毕,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审判长,事实已经清楚。”

“我方已经询问完成。”

“根据事实证明,王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动播有限公司,在知晓动播有限公司传播污秽物品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有力的监督,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并且传播的数量远大于法律规定。”

“已经达到超额。”

“请审判长进行判定。”

苏白:“????”

不是,这就询问完成了?

面对控方的思路,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这场庭审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如果判定王博有罪,主要的控方思路是——

以牟利为目的,单位的主体控制人,故意,利用互联网传播污秽视频,超过法定数量。

五点!

这五点需要进行全部的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对于王博进行定罪。

可是以上的辩诉只提出来几点?

换句话说,只证实了几点?

单位的主体控制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污秽视频,超过法定数量,这三点是毋庸置疑的。

想要反驳,肯定反驳不了,可是以牟利为目的和故意放任这两点还没有辩清楚呢!

这就申请审判长进行判定了?

“审判长,我有异议!”

“我想请问公诉人,申请判定的控告思路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