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四章 逃脱法律制裁?想什么呢,判死!(第2/3页)

“证人证言和物证中,都已经表示了,吴昊的犯罪行为是其个人主观意愿。

与吴昊发生关系,不是张燕的主观意愿。”

“根据以上,可以看的出来。”

“发生关系并不是张燕的主观行为。”

“那么由此可以推定吴浩具有一定的强迫行为。”

“检方申请驳回吴昊刚才的陈述。”

“……”

李晓的陈述简单明了。

说白了……

就是通过证人证言和张燕的笔记。

来驳回吴昊刚才说张燕喜欢他这件事情。

从而判定,吴昊的陈述是假的。

这么一来,关于吴昊的翻供情况,不能成立。

继而进行相关的判决判定问题。

可是在李晓陈述完毕后,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

吴昊的委托律师孙石岩,举手示意进行发言。

先前被告方的陈述都是吴昊在讲。

可是这一次,公诉人的询问,以及证物和证人证言的出现。

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才能进行回答。

一个不小心回答错了,就可能会出现什么其他的情况。

吴昊没有法律经验,不一定能够回答好。

再有。

吴业在这场庭审上出了不少的律师费。

他也不是那种只拿钱不办事的律师。

谁给钱,帮谁办事。

办的好与坏,取决于给多少。

这个案子他要了那么多的律师费,肯定要出力的。

在得到审判长的示意后,孙石岩开口:

“审判长,针对公诉人以上提出的几个问题。”

“我方想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提出异议。”

“首先——”

“张燕的笔记中记载了事情的发生经过,物证处可以证实笔迹,的确是由张燕进行记载的。”

“笔记是真实存在的……”

“可是谁也不能够证明,笔记中记载的事件是真实发生的。”

“因为笔记中记载的事情都是由张燕的主观进行叙述的。”

“是站在张燕的角度上记录下来的,也就是张燕个人的主观行为,不涉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不能确保是真实发生的事件,笔记上记载的事情,有没有存在污蔑的可能性?”

“有!”

“那么张燕的笔记就不可以作为庭审上指控我方当事人吴昊的证据!”

“因为笔记上的记载是主观证明,而不是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

“第二,关于证人证言的问题。”

“公诉人刚才询问马雪这名证人的问题是偏向于张燕的情感问题。”

“询问的原因是基于吴昊陈述的——张燕喜欢他,是自愿和他发生关系。”

“到底是不是自愿,这个问题稍后再讲。”

“从情感问题的角度而言,情感这是一个非常飘渺的问题。”

“在宿舍能讨论对哪个人有好感,并不代表着喜欢,对哪个人有意见,也并不代表着不喜欢。”

“在较小的年龄中,存在着一定的口是心非行为。”

“有时候感情可能是一瞬间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变化很多,影响的因素也有很多。”

“谁也不能够确认张燕是不是喜欢吴昊,谁能知道她当时内心的真实想法?”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张燕不喜欢吴昊。”

“也不能够确定吴昊说的是谎话。”

李晓再次开口:“根据马雪这名证人的陈述,张燕不是非常愿意跟着吴昊走的,而是吴昊要主动送张燕回去。”

“针对这一点怎么解释?”

孙石岩笑着开口:“这一点也很好解释。”

“如果张燕不是非常愿意跟着吴昊,那么吴昊就算是强行要将张燕送回去,其他人会答应吗?”

“提起这个问题,我倒是想反问证人一个问题。”

“你在当时,是怎么确定张燕不是非常愿意跟着吴昊走的?”

“如果你能够确定张燕极其不愿意,你们两个的关系那么好,为什么还要将张燕交到吴昊的手上。”

“让吴昊把张燕送回去?”

“这在潜意识中是不是已经认定了,吴昊送张燕回去没有任何的危险?”

“所以,根据公诉人以上的询问和陈述。

并不能够对我方当事人吴昊的陈述进行反驳。”

“因为在刑法上规定: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依靠着主观去认定的事实,不予采纳。”

“无论是张燕的笔记,还是马雪的回答,以及公诉人的控告。”

“都不存在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而是依靠着主观的行为来进行相关的认证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方面,难道还要采纳公诉人提出来的证人证言和证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