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七章 抗拒法律制裁?你想什么呢!(第2/3页)

怎么说呢。

律师为委托人进行脱罪,是理应的职责。

可是这个外籍人是坐在被告人席位上,对于中国法律处在一个完全蔑视的情况下。

说实话……

不把人给送进去,心里面就是憋着一股气。

想到这里,苏白当即开口:

“那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委托律师,你陈述的观点是恶意猥亵。”

“你认为的判决要求是只给予治安拘留。”

“可是你提出来的观点与检方公诉人提出来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有什么异同吗?”

“换个意思,你凭什么否定检方提出来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

姜民朝着苏白看了一眼,当即开口: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在客观形式上表现相似。”

“但在主观上表现不同。”

“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发生关系。”

“这一点是以发生关系为主要目的。”

“强制猥亵,指的是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发生关系。”

“在这个案子当中,我方当事人只是将林文慧的衣服扒下来,并没有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要和林文慧发生关系。”

“基于这一点,可以明显的看出来,我方的行为和检方提出来的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有着明显的不同点。”

“所以我方认为……”

“检方以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为主要的犯罪条件,提出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控告。”

“非常的不合理。”

“我方要求,对于本次庭审进行休庭,更改对于我方的起诉罪名。”

“……”

对于姜民的要求,审判台席位上的审判长并没有对其进行回应。

说实话……审理外籍人士这也是他第一次遇到。

不过……

就冲着刚刚被告人的那一番话,他的心里就存在着一定的偏见!

主要的偏见是在于外籍人士对国内法律的不尊重。

什么叫做国内的法律不能对外籍人士适用?

想什么呢!

再有一点。

恶意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两者之间的确类似。

但实际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表现形式方面。

于越作为审判长开口询问:“在被告方委托律师刚才的陈述当中。”

“你方当事人不想与受害人发生关系,那为什么他要撕扯受害人的衣服进行强制猥亵?”

“进行强制猥亵的目的是什么?”

“难道只是因为被告人说了一句他们是朋友,他们就是朋友之间的关系了?”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姜民保持着沉默。

只听审判长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没有陈述清楚。”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之间,最重要的是有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

“如果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被告人只是将林文慧的衣服扒光,在得知了林文慧不同意后,停止了侵害。”

“这个叫做强制猥亵。”

“可是被告人为什么停止侵害?”

“被告人停止侵害的原因是因为被林文慧踹到了下体,不能继续犯罪。”

“这并不是被告人主观意义上的停止犯罪行为。”

“而是被告人在外力的影响下,不得已停止了侵犯的行为。”

“对于以上的观点,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异议吗?”

姜民开口:“审判长,我方仍然有一定的异议!”

“刚才审判长陈述强迫未遂的主要因素,在于林文慧对我方当事人踢了一脚,导致了我方当事人停止侵害的行为。”

“以此判定我方为强迫未遂。”

“可是如果站在我方强制猥亵的角度下,林文慧对我方踢了一脚,我方还会继续强制猥亵吗?”

“我方认为关于我方是否属于强制猥亵。”

“应该从我方的主观意愿以及我方是否以与林文慧发生关系为目的。”

“这一点进行出发判定!”

对于审判长询问是否有异议,姜民当即开口回复。

如果判定不是强制猥亵,那么这个案子就只能够从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进行讨论。

可是如果一旦从这个角度进行讨论……

怎么说呢!

那么被告当事人肯定要被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于这一点,姜民必须进行反驳。

只是……

苏白对于姜民的想法,已经了解的非常清楚。

这个案子……

先不说其他的,只看被告人的态度而言。

完全没将国内的法律当回事。

在国内,违法犯罪还想逃脱国内法律的制裁?

苏白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想表明一下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