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二章 艰难的判定,法律规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吗?(第2/3页)

那天有那么多人看着呢,他怎么说?

所以对于这件事情,王海也只能进行含糊的回答:

“审判长,这件事情我记得不是太清楚了。”

……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敲响法锤。

对于伪造这件事情,说实话,还是需要依照相关的证明,来确定证据是否属实。

既然在这场庭审上,关于这些证据,有疑问。

又不能当庭确认证据的真假。

因为双方的答辩,都不能够确认真实。

说白了——双方各执一词,完全不能够判定是真是假。

只能通过物证局和法庭鉴定相关人员进行法律上确认。

没有法律上的确认,那么,审判长也不会对于证据,进行采纳。

至于是否伪证,那是其他另一方面的事情。

与本次庭审的判定没有太大的关联。

理清思路。

彭光亮敲响法槌:“由于工商管理出具的证据有疑问。”

“且暂时不能证明其证据的确定真伪。”

“在本庭中,对于该证据不予采纳!”

“并且,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不影响庭审的后续,对于这一点,原告方和被告方有没有异议?”

法槌敲响,彭光亮对于余言提出来的证据进行了不予采纳。

对于这一情况,余言没有再继续发言,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毕竟……如果有异议,那么就需要对于该证据进行鉴定完证据再重新庭审。

对于他们一方更加的不利。

对于审判长要求继续庭审,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这场官司主要目的还是行政庭审。

证据需要经过物证局的勘察和检验,才能够确定是否是真假。

再说回来……这场庭审,也不能以证据伪造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判处。

不过……

有了这个证据,后续的事情好解决多了。

呼……

苏白深吸口气,等待着庭审的继续进行。

在得到双方都没有异议后,紧接着,彭光亮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关于原告方控告你方懈怠不作为。”

“你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陈述的观点?”

余言看着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根据他的了解,以及现实中的对应情况。

如果控告不作为,的确是有不作为的情况。

可是作为行政部门。

这场官司又是进行公开审理。

他能直接承认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从某一方面来证实自己一方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委托部门已经向余言强调了,不能败诉。

以及不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余言继续陈述: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申请和其控告以及反驳。”

“我方均不认同。”

“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原告方质疑,庭审不予采纳,暂时不论。”

“可是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作为管理部门,还是有着其他行动的。”

“例如说:通知大发超市进行相关性的整改。”

“这是不是我方做出来的行为?”

“如果我方不作为,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