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九章 事实复杂,不同的角度,判定事实结果!(第3/3页)

“但是从侧面来讲,从法理上来讲。”

“根据统计,本次案件中涉及到的丢失的财物,除了金链子之外,其中还包括了现金五万元,其他贵重物品将近三万元。”

“其他丢失的财物,并未找到。”

“为什么没有找到?”

“这一点是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同时,通过这一点,也能够驳回赃物是徐兴旺杀人后所获得的判定。”

“还有一点,我想进行补充。”

“那就是根据调查了解,徐兴旺与被害人家并不认识。

犯罪人员没有留下指纹和印记等直接证据,有一定情况能够表明犯罪人员与被害人家有一定的相熟关系。”

“可是徐兴旺与被害人员并没有任何的关系。”

“这一点是我方想要进行声明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一审,二审判决我方入室抢劫杀人,客观事实证据不足。”

“所以我方认为,应当改判无罪。”

苏白的陈述观点还是依照着证据链不完整的角度来进行控告和要求进行翻案。

这个案子,苏白之所以觉得比较难,就是因为他从各方面的角度来讲,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可能性。

也有着,出现不同判决的可能。

面对苏白的陈述,卫海再次提出来了:

“根据刚才上诉人的陈述,我方还是想请问一个问题。”

“刚才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基本观点都是依托于上诉人徐兴旺的口供。”

“并没有表现出具体的客观事实……上诉人委托律师能够具体的表现一下吗?”

苏白开口:“关于客观事实,我方刚才已经进行过表现了。”

“表现了客观事实就是,没有找到完全的赃物。”

“并且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徐兴旺的口供是假的。”

“换句话说,就是不能够证明徐兴旺有着犯罪事实。”

不能够证明徐兴旺有着犯罪事实,这一点就已经足够了。

其他的说再多都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

审判台席位上。

林远峰作为审判长面对公诉人和说白的相互答辩。

对于本案在心里面也有了逐步的倾向性。

怎么说呢……

从本案的证据链上来讲,怎么判定徐兴旺有罪?

判定徐兴旺有罪,是不是依照着物证,直接证据,以及口供?

物证是什么?

物证是那个大金链子,大金链子属于赃物。

那么这个大金链子到底是不是徐兴旺捡的?

存疑!

直接证据是什么?

直接证据是凶器和指纹以及DNA等。

这个案子并不存在徐兴旺的指纹以及DNA。

甚至凶器还是受害人家的物品。

那么换句话说不存在不就能够证明徐兴旺的清白了吗?

并不是。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在这个案子当中犯罪人员在现场没有留下指纹和DNA!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徐兴旺的口供。

根据徐兴旺的口供,他当初所做的口供是违法程序所得来的。

但是他现在又不能证实这是违法程序所得来的。

想要进行翻供,又没有证据。

那么从另一方面来讲也不能证明徐兴旺现在说的是假的。

那怎么办?

这是作为审判长的视角来讲,所以对于徐兴旺的判罚。

林远峰虽然有倾向性,但是还是认为这个案子不是那么好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