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三章 判就判了,再怎么说都没什么其他用了!(第2/3页)

那并不是。

对于刚才他的提问,王芳解释不了这一点。

针对这一点情况,有徐兴旺的口供,还有其同事的口供,并且有着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王芳有着逼供的行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就算是没有直接证据又怎么样?

没有直接证据也能够判定其渎职!

每一个罪名涉及到的情景不一样,所以进行相应的判罚方式也不一样。

并不是所有证据都需要直接证据,只要证据链完整,完全可以判决。

“好的。”

李清远点点头,没有继续询问,紧接着开始判定:

“根据以上答辩,和对于被告人王芳的询问以及王芳本人的答复。”

“现合议庭对于被告人王芳是否涉及渎职进行判定。”

“根据本案当中的控告人兼受害人徐兴旺的口供,以及王芳当时涉及到案件的同事口供。”

“结合间接证据客观事实。”

“合议庭判定,王芳对于徐兴旺涉及到了逼迫行为!”

“涉嫌职务渎职!”

“对于以上判定各方有没有异议?”

在李清远陈述完判定的结果后,被告人席位上的王芳瞬间就愣了。

判定她渎职?

不是,委托律师先前跟她沟通过,说她这个案子在之前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情况,顶多是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可是现在直接判定成渎职了?

王芳将目光转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张亮对于这判定结果表达着不满。

举手示意。

“审判长,我方有异议!”

“被告人委托律师有什么异议?”李清远扭头问了一句。

“我方认为这个判定有问题。”

“具体的问题是根据证据法第55条,对于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轻口供。”

“我方认为对王方的判定,应当依照着直接证据来进行判定。”

“而不是依照着,口供进行判定。”

“审判者的本次判定是完全依照于倾向于口供的判定了。”

“我方认为对于这次判定有一些不合理。”

“在这个案子当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王芳的利用职务强迫他人行为,所以申请驳回判定。”

李清远坐在审判台席位上,原本正低头看着诉讼材料,准备进入下一步法庭程序。

在听到张亮的开口后,微微抬头,回复道:

“被告人委托律师认为,依照口供进行判定不合理。”

“具体依照的法定条例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是吗?”

“对。”

张亮点头,然后又听到李清远开口:

“可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重证据,轻口供。”

“并没有说忽略口供,对于案件的判决影响。”

“对于王芳的判决,依照的有客观的事实和辅助性证据。”

“案件是否需要依照直接证据,需要看的是,合议庭对于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还有对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的决定。”

“只要罪名有了完整的物证和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该罪名就可以依照法律进行判定。”

“我不知道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是什么,但是对于这个案件而言,只是依靠着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不足以推翻对于该案件的判定。”

“该案件的判定已经有了完整的证据链,所以驳回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

面对着审判长有理有据的回复,张亮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如何回答和反驳。

因为审判长的回复具有合理的事实依据。

怎么反驳?

压根反驳不了。

反倒是被告人席位上,王芳有了剧烈的反应:

“根据法律重证据,证据呢?有什么证据可以控告我?”

“审判长,你相信徐兴旺和其他人的口供,但是没有什么其他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通过这些就想要对我进行判定。”

“这一点我不接受。”

“我的口供还说我没有对徐兴旺进行任何逼迫的行为呢。”

“审判长,你怎么不听我的口供?”

审判长席位上,徐清远看了一眼王芳,这件事情不是王芳接不接受的问题。

而是现在判定结果已经下来了,被告人或被告人委托律师,如果有什么异议完全可以陈述出来,他也完全可以接受。

就算是在当庭,他不能够驳回判定,但是可以进行休庭。

休庭进行商议。

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陈述,进行驳回。

这一点是完全接受不了的。

为什么不听取王芳的口供?

因为王芳的口供没有事实依据,作为支撑点,所以不能够采纳。

采纳徐兴旺的口供是因为其有着事实依据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