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九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第3/3页)

另一张面板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的动作。

“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我方的这两幅面板。”

“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的意义在于运动,我方公司也是,主要以销售运动服饰跑鞋为主要销售目的。”

“所以我方的商标中蕴含的有运动的意义。”

“乒乓球也是我国广泛的一种运动方式。”

“是我们国家的国球。”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看清楚。”

“我们的商标是一个人在举着乒乓球拍,明白吗?举着的是乒乓球拍,不是篮球!”

“再者。”

“我方并不明白什么叫做空中飞人的姿势,这一个姿势是某一个人的专属吗?还是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商标的情况?”

“如果这个空中飞人的姿势是个商标,或者说其他人都不能用的话,那么,我方对于侵权的事情无话可说。”

“我们会进行立即整改。”

“可是如果只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做出了他的标准,或者说他的成名动作,而我方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他类似。”

“从这一点上讲,我方并不认为我方构成了侵权的行为。”

“为什么那么说?”

“因为的确没有任何的标识性,或者说特殊性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有着侵权的行为。”

“原告方不能讲,我方因为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你方当事人的出名姿势有着类同点,就控告我方有侵权行为。”

“这不符合法律的依据,也不符合认定的条件。”

“以上就是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来的问题进行的回答。”

“我向审判长申请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张远满脸笑意的望向原告方席位,对于这场官司,他胜券在握。

单单从原告方列举的这两个案例来讲,说实话,并没有什么太多的针对。

很容易进行反驳。

就比如说那个空中飞人的姿势,你说你拿着篮球,我说我拿着乒乓球拍,你有什么办法?

你说你篮球是运动,难道我乒乓球就不是运动了?

我乒乓球还是国球呢!

你要说我不是举着乒乓球拍,硬要说是拿着篮球,那你有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你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那我拿的就是乒乓球拍,就不是篮球,就和你没有任何的关系,同样也构不成任何的侵权行为!

就算是大众都知道我在擦边,我在借助乔丹的名气来进行销售行为。

但是你在法律上没有证据,我在法律上能够反驳你,那么我就仍然可以使用乔丹的这个商标!

有问题吗?

根本没有问题!

对于原告方的种种证据,张远早就准备的非常的妥当了。

所以在看到李雪珍拿出来两张画板进行对比的时候。

张远就认为这个案件100%胜诉,因为他都已经准备妥当了。

压根不会出现其他的情况。

原告方席位上,李雪珍被张远的陈述,怼的一句话都说不出。

于是只能扭过头,可怜兮兮的眨了眨眼,请求苏白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