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卿本佳人,奈何做贼

法庭辩论开始。

原告方面先发言,就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陈述意见。

救助局的代理律师说:“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发当时,嘉达油轮主动向我方求援。因情况紧急,双方通过邮件约定救援方式和费率,并明确自救援船只出发开始计时收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邮件亦视为书面形式,且其内容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此后,我方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油轮成功脱浅,安全靠泊维修,总耗时长达六天,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额报酬。”

老律师虽然一口广普,听着略费劲,但逻辑清晰,有理有据。

陆菲听他说完,觉得庭审进行到这里差不多就该结束了。既然双方约定白纸黑字,一方干活,另一方付钱,天经地义。更何况还是救援性质的服务,人家救了你,你不千恩万谢倒也罢了,至少把钱付了呗。

但该走的程序还是得走,她看向被告方的小朋友代理人,甚至带着一丝不忍。

身披黑袍的叶行看起来更加孤冷,他略倾身,调整了一下话筒,不急不慢地开口:“船东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及其中约定的救援方式和费率均无异议……”

陆菲以为他又要像法庭调查阶段那样滑跪了,但就在这个时候,他说了一个“但是”。

“但是,”叶行说,“在驳船转运部分原油后,恰逢涨潮,嘉达油轮随水位升高脱浅。此时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此后嘉达油轮自行驶离,救助局也并未进行合同约定的拖带作业,如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费率计费,对于船东一方显失公平。我方当时以及事后曾多次尝试与救助局重新协商,遗憾未能达成一致,请求法庭结合实际情况,裁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重新计算救援费用。”

陆菲在航校的专业课上学过一点海商法的基础,此外也上过民法的公共课,这时候听得半懂不懂,完全没想到还有“情势变更”这个点,只觉他说得好像有几分道理,其实却又是为了讨价还价的诡辩。

对庭双方早经过几次调解,救助局方面并不意外。于凯已在神游,可能只有她着急,就想听对面老律师如何还击。

老律师不负她望,说:“嘉达油轮之所以能够脱浅,是因为救助局的驳船履行了转运原油的合同义务。此后虽未进行拖拽作业,但因事故船载脱浅后存在船体破裂的风险,我方拖轮全程护航,并派遣潜水队携带水下探查设备实时监控,救援队携带围油栏等应对原油泄露的装备现场待命,直至事故船安全靠泊维修。最终达成的合同目的不变,产生的设备运营成本和人员开支也并不比原救援方案少,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额报酬。”

叶行却又道:“救助局作为国家设立的专业救助单位,其职责核心是保障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其进行的护航、监控、待命等行为,是履行其法定行政职责和公益使命的一部分。我方船只实际也并未发生原油泄漏、污染海洋的情形。若救助局将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监控、预防性守护行为全部纳入商业化收费,无异于将公共安全责任变相转嫁给个别商业主体。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这番话,他仍是带着那种沉着的,几分超脱的态度说出来的。

陆菲却已目瞪口呆,她在航校的专业课上听过不少油轮泄漏的案例,知道那是多大的灾难。如果真的发生,船东也将面对巨额赔偿,相关人等还要负上刑事责任。

事发当时,嘉达油轮向救助局求救,必定想到过这种可能的结果。此后从脱浅到安全靠泊的整个过程,他们享受了救助局提供的救援、护航和监控,规避了巨大的风险。即使真的发生泄漏,旁边有人有设备,马上可以控制污染范围,费用和责任都是可控的。结果等到脱险,他们翻脸不认人。

此时再看叶行,她只觉错愕。讨生活不能挑案子,她是理解的,但何至于做到这一步?她甚至难以想象,一张好看的脸,怎么能说出这么不要脸的话来?

老律师的回应也确实跟她想的差不多:“我方是事业单位,但出动大型专业船舶和设备会产生巨大的运营成本、能源消耗和人员开支。这些预防性措施是针对贵方特定危险的专属投入,保障的是贵方特定的财产利益,而非一般性的海上巡逻。占用我方有限的专业救助资源,理应对产生的成本进行补偿。公益属性不等于免费服务,否则国家财政和纳税人不堪重负,最终损害的是公共救助能力本身。”

陆菲在心里为老律师喝彩,要不是法庭纪律禁止鼓掌,她就真的鼓掌了,还要喊一句:说得好,打他的脸。